“待转销项税额”一般是用来核算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是应交税费下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那待转销项税额可以在其他流动资产中进行核算吗?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会计准则》待转销项税额是可以在其他流动资产中进核算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既有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所保留的增值税,不得按照营业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应税劳务增值税中扣除的,则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二级明细)进行核算处理。
①在试点当月的月初,不能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此时的会计处理应如下所示: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②等待可以允许抵扣的时候,依据允许抵扣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所示: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期末余额需要根据其自身的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进行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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